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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由受讓方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福州工程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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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25 Dec 2016 03:43:5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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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由受讓方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福州工程律師推薦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6輯)
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由受讓方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復: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讓金,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確認的方式。該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后段規(guī)定:“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边@一規(guī)定也是對當事人之間合同效力的認可。由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與受轉讓人簽訂的,隨著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消滅和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轉讓人之間的合同性質就發(fā)生了變化,事實上產生了政府與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受讓人三者之間新的關系:政府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手中收回,再出讓給受轉讓人;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政府收回其劃撥土地的使用權,是因為可以得到一定的收益,按理說政府要給予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一定的補償,但由于政府收回土地的行為源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需支付給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相應的價款,此筆款項可視為對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土地被收回的補償,只是給予補償?shù)闹黧w是受讓方,而不是政府。從另一個角度講,正是因為有了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轉讓,受讓方才能與政府訂立土地出讓合同,取得該宗土地的使用權;而對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讓出土地可能帶來的不利益,應當由受讓方給予補償?;诖?,在受讓方與政府部門辦理出讓土地手續(xù)后,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之間的轉讓合同應當定位于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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