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黑鴨”始創(chuàng)于1997年,其風味獨特的鴨制品受到消費者的喜愛。為解決散包裝儲藏、保鮮、攜帶不便,以及袋裝醬鹵鴨脖口味欠佳、肉質松散、無回味等問題,“周黑鴨”于2012年推出了“鎖鮮裝”,并自2014年5月起將“周黑鴨”門店內的散裝食品全部下柜,升級為可儲存3天至5天的氣調“鎖鮮裝”。
2013年10月周黑鴨公司提出“鎖鮮”商標注冊申請,2015年1月,第13403629號“鎖鮮”商標被核準注冊使用在肉、死家禽、板鴨、豆腐制品、熟蔬菜、熟制豆等第29類商品上。福州商事審判觀察系專業(yè)福州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qū)法院商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商事、合同類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2015年11月,武漢零點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零點公司)針對上訴“鎖鮮”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系爭商標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質量特點,用于商標注冊不具有顯著性。
經審查,商評委于2016年7月作出裁定,認為系爭商標“鎖鮮”作為商標使用在肉、板鴨、香腸等食品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包裝技術、質量等特點,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而且周黑鴨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對其“周黑鴨散裝食品全面升級為鎖鮮裝”進行了宣傳,進一步證實了“鎖鮮”是一項包裝技術。據(jù)此,商評委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周黑鴨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無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補充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材料,用以證明“鎖鮮”具備商標具有顯著特征,而且其將“鎖鮮”作為注冊商標進行了突出使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存在一種廣泛應用于食品行業(yè)的被稱為“鎖鮮”的包裝技術,且“鎖鮮”亦非漢語固有詞匯,因此“鎖鮮”用于肉類制品上并非僅體現(xiàn)該類商品的包裝技術及質量特點。而且,即便存在一種名為“鎖鮮”的包裝技術,“鎖鮮”所體現(xiàn)的亦是該包裝技術的特點,并非相關包裝所對應的商品的特點。
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如果存在食品生產行業(yè)約定俗成地稱為“鎖鮮”的一種包裝技術,則系爭商標的維持注冊并不意味著其他主體無法使用該包裝技術并進行描述性、指示性地使用,“鎖鮮”商標的持有人或被授權使用的主體,應對他人正當使用“鎖鮮”對其所使用的包裝技術及功能負有相應的容忍義務,此亦為我國商標法所體現(xiàn)的利益平衡原則的題中應有之意。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對系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針對零點公司就系爭商標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零點公司與商評委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鎖鮮”并非是對相關商品的質量或其他特點的直接表述,能夠起到指明商品來源的作用。
同時,在案證據(jù)表明,“鎖鮮”一詞在速凍技術保鮮、真空保鮮等不同技術領域均有使用,并具有不同的內容指向,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鎖鮮”尚未明確為一項包括具體方法、步驟、標準、應用環(huán)境的食品包裝技術或速凍技術,所謂的“鎖鮮技術”亦未廣泛應用于食品生產行業(yè)。食品包裝的重要目的之一,即為保證食品材質的新鮮程度,不宜將所有有助于實現(xiàn)這一目的的技術手段統(tǒng)稱為“鎖鮮”技術。
在“鎖鮮”未構成對相關商品質量等特點的直接表述,也不構成食品行業(yè)通用的包裝技術或速凍技術名稱的情況下,“鎖鮮”亦不構成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而且“鎖鮮”并非同業(yè)經營者在描述商品特點時所常用的直接表達方式,同業(yè)經營者在相關商品的表述上仍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將“鎖鮮”注冊為商標不會不適當?shù)赜绊懲瑯I(yè)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零點公司與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附本案判決書:
武漢零點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湖北周黑鴨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二審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武漢零點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張灣工業(yè)園特88號。
法定代表人蘇德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靳宗浩,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周黑鴨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走馬嶺匯通大道8-1號。
法定代表人朱于龍,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吳新華,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上訴武漢零點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武漢零點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444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7年5月8日,上訴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孫莎、上訴人武漢零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宗浩、被上訴人湖北周黑鴨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周黑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新華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第13403629號“鎖鮮”商標(簡稱爭議商標)由周黑鴨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死家禽;板鴨;豆腐制品;香腸;魷魚;熟蔬菜;海帶;腐竹;熟制豆商品上。爭議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
2015年11月12日,武漢零點公司針對爭議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理由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
商標評審程序中,武漢零點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如下主要證據(jù)材料:
1、周黑鴨公司官方網站相關頁面打印件,其中顯示有“即日起,周黑鴨散裝產品現(xiàn)已升級為鎖鮮裝。鎖鮮裝,即具備散裝的原汁原味也擁有真空的安全”字樣,用于證明周黑鴨公司將“鎖鮮”作為包裝技術進行使用,體現(xiàn)了商品包裝的特點,失去了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2、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查新檢索中心(簡稱湖北科技查新中心)2014年7月27日出具的關于《可可哥鎖鮮鴨制品加工關鍵技術集成》的科技查新報告。查新的委托單位為仙桃精武食品工業(yè)園有限公司,委托人為蘇德濤,查新項目名稱為《可可哥鎖鮮鴨制品加工關鍵技術集成》。委托單位提出的查新點與查新要求為:可可哥鎖鮮鴨制品加工關鍵技術集成創(chuàng)新點系可可哥鎖鮮鴨制品加工關鍵技術集成采用真空腌制技術替代常壓腌制技術;鹵制專利技術“加工鴨制品的鹵水料、其用途及用該鹵水料加工的鴨制品”(2014年5月6日發(fā)文授權,專利號:201XXXXXXXX2.X)的應用(含添加丁香、大蒜等復合香辛料天然防腐劑);采用低溫(低于100°C)微波殺菌技術和低溫(低于100°C)水浴滅菌技術相結合的殺菌技術,采用內袋真空包裝加外盒內充入氮氣的鎖鮮盒的雙重包裝技術等項技術的集成,使鴨制品的鴨肉具有良好的嚼勁,保持了新鮮醬鹵鴨制品良好的風味,新鮮保持期達3個月以上。湖北科技查新中心根據(jù)委托人提供的主題詞、檢索策略,檢索了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shù)據(jù)庫、CNKI中文期刊網等8個國內期刊及科技成果數(shù)據(jù)庫,檢索年限主要限于1989年至2014年期間公開的成果,共檢索到相關文獻26篇。湖北科技查新中心根據(jù)檢索作出的查新結論為:所檢國內文獻范圍內,已見單獨使用真空腌制技術或低溫微波殺菌技術的鴨肉制品文獻報道,已見同時使用了低溫微波殺菌技術和低溫水浴殺菌技術進行對比的非鴨肉制品的文獻報道,但未見集成真空腌制技術、鹵制專利技術、低溫微波殺菌和低溫水浴滅菌相結合的殺菌技術、采用內袋真空包裝加外盒充入氮氣的雙重包裝保鮮等項技術,進行保鮮鴨制品加工的文獻報道。
3、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于2014年8月11日頒發(fā)的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科技成果名稱為鎖鮮鴨制品加工關鍵技術集成,完成單位為仙桃精武食品工業(yè)園有限公司和武漢輕工大學。
4、仙桃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頒發(fā)的《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證書,項目名稱為鎖鮮鴨制品新工藝,獲獎人為蘇德濤。
前述證據(jù)材料2-4,第三人武漢零點公司主要用于證明“鎖鮮”已是廣泛存在和運用于食品行業(yè)的包裝技術,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質量特點,用于商標注冊不具有顯著性。
2016年7月1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6]第62288號《關于第13403629號“鎖鮮”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第62288號裁定),該裁定認定:爭議商標“鎖鮮”作為商標使用在肉、板鴨、香腸等食品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裝技術、質量等特點,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且周黑鴨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對其“周黑鴨散裝食品全面升級為鎖鮮裝”進行了宣傳,進一步證實了“鎖鮮”是一項包裝技術。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周黑鴨公司不服第62288號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訴訟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武漢零點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作為其作出第62288號裁定的證據(jù)向法院提交。此外,為證明其程序并不存在瑕疵,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與郵局發(fā)文交接清單》以及掛號信查詢結果,顯示掛號信已經由“陸鵬飛”于2016年3月7日簽收。
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上述證據(jù)材料,周黑鴨公司對于科技獎勵證書、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于查新報告,認為武漢零點公司未提交查新機構湖北科技查新中心的資質證明文件,對于該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均有異議。對于武漢零點公司提交的周黑鴨公司官方網站打印頁,因未作公證,故對于真實性不予認可。關于相關證據(jù)材料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周黑鴨公司認為,武漢零點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形成時間均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故不認可其關聯(lián)性。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證明其程序合法的相關查詢結果,周黑鴨公司認為,這些查詢資料僅能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答辯通知書交給相關郵政企業(yè),但無法證明其實際已由周黑鴨公司收到。
周黑鴨公司向法院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2016)鄂琴臺內證字第32755、32756、32757號公證書,這三份公證書分別記錄了如下內容,即周黑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別登錄了域名為“www.tmall.com”、“www.jd.com”、“www.yhd.com”的網站,在相關網站的首頁搜索欄中輸入“周黑鴨”,搜索結果顯示的部分頁面上顯示有該公司的產品在銷售,部分商品的包裝上顯示有爭議商標的標志。周黑鴨公司將這些證據(jù)材料用于證明其在各大電商平臺上將“鎖鮮”作為注冊商標突出使用。
2、周黑鴨公司與東莞奇妙包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簽訂的《銅板加工定做合同》以及東莞奇妙包裝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印制“鎖鮮”版面包膜說明》及包裝膜樣品照片,照片顯示包裝膜樣品上有涉案商標的標志。
3、希悅爾(中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的《關于印制“鎖鮮”版面包膜說明》及包裝膜樣品照片,照片顯示包裝膜樣品上標注了涉案商標的標志。
4、武漢雅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顯示訂購日期為2014年5月31日的采購訂單、銷貨清單、發(fā)票及包裝盒樣品照片,照片顯示包裝盒樣品上標注了涉案商標的標志。
以上證據(jù)材料2-4用于證明周黑鴨公司在產品包裝上將“鎖鮮”作為商標突出使用。
5、(2015)鄂武漢中知字第02749號民事判決書(簡稱第0274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所涉案件系周黑鴨公司訴武漢零點公司、仙桃精武食品工業(yè)園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法院判決認定仙桃精武食品工業(yè)園有限公司侵害了周黑鴨公司第13403629號“鎖鮮”商標(即本案爭議商標)的專用權。周黑鴨公司用該判決證明武漢零點公司與周黑鴨公司之間因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正在進行訴訟,武漢零點公司為逃避侵權責任惡意申請爭議商標無效。
6、案外人在其微博中對周黑鴨公司“鎖鮮裝”商品的評論,證明其作為商標使用的情況。
7、百度百科中關于“利樂包”、“新鮮屋”的作為包裝的介紹以及“利樂包”、“新鮮屋”作為商標已被核準注冊的商標信息打印件,用以證明即便被認定為包裝技術,“鎖鮮”亦具有顯著性并應被核準注冊。
經質證,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周黑鴨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jù)與爭議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不具有關聯(lián)性,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質證。
武漢零點公司對周黑鴨公司所提交的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于合同、照片、采購清單證據(jù)的真實性以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于周黑鴨公司提交的第02749號民事判決書,武漢零點公司認為并非生效判決,對于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于微博網頁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并且從中可以看出周黑鴨公司的商品顯示“鎖鮮裝”字樣,是作為包裝技術進行使用并非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對于“利樂包”、“新鮮屋”的查詢頁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
武漢零點公司向法院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對“鎖鮮”的網絡查詢結果,用于證明“鎖鮮”系包裝技術,不具有顯著性。
2、申請?zhí)枮?247408號的商標注冊申請信息打印件,申請人為張福亮,申請商標為文字商標“鎖鮮”,該申請已被商標局駁回。申請?zhí)枮?5111606號由周黑鴨公司申請的“鎖鮮裝”商標注冊申請信息打印件,該申請已被商標局駁回。用于證明本案爭議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3、(2016)鄂長江內證字第17847號公證書,公證主要過程系在百度搜索中輸入“鎖鮮技術”,對相關搜索結果并甄選后打印出相關的文章,其中包括顯示時間為2013年3月3日,顯示來源為《成都晚報》的《“三全食品”活性凍態(tài)鎖鮮技術揭秘》的文章、顯示時間為2012年11月9日,顯示來源為《南方日報》的《從雪地凍餃子到活性凍態(tài)鎖鮮》的文章,其內容均為三全食品介紹其速凍餃子的冷凍技術特點。另外一篇顯示日期為2013年6月11日,顯示來源為中國糖酒網的題為《純生啤酒“冰點鎖鮮”釀造科技》的文章,則介紹了低溫釀造啤酒的好處。用于證明“鎖鮮”作為包裝技術早已廣泛在食品行業(yè)使用。
4、湖北金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仙桃精武食品工業(yè)園有限公司、江蘇阿潤食品有限公司、絕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夏金口八一漁業(yè)食品有限公司、兗州市綠源食品有限公司等分別出具的關于“鎖鮮”為一種食品行業(yè)包裝技術的情況說明各一份,其主要內容系說明一種通過抽真空或/和充氮氣的方式對食品進行保鮮處理的包裝技術簡稱為“鎖鮮”或“鎖鮮裝”,該技術在五年前即已被食品生產企業(yè)廣泛使用。
5、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于2014年8月11日出具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所鑒定成果名稱為鎖鮮鴨制品加工關鍵技術集成,完成單位為仙桃精武食品工業(yè)園有限公司和武漢輕工大學。
6、《中國廣告》雜志2008年第7期圈內圈外專欄的《從小喝好奶,荷蘭人身高世界第一》的廣告文章中提到“為奶粉鎖鮮”的字樣。該文中并未體現(xiàn)鎖鮮系何種方法或技術?!都Z食與油脂》雜志2012年第11期中所刊登的《冷凍面條發(fā)展現(xiàn)狀與趨勢》文章中提到“速凍鎖鮮工序”。經查看,其實際指通過低溫速凍方法保持食物的新鮮度。
7、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民終916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將周黑鴨公司所提交的第02749號民事判決書予以撤銷。
經質證,周黑鴨公司對證據(jù)材料1、5、6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其余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雖認可,但均缺乏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
原審法院對本案的證據(jù)認定如下:鑒于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均符合法定的書證形式,且進行質證的一方均未提出相反證據(jù),故法院對上述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對于相關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法院將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闡述。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第62288號裁定中的認定能否成立,關鍵取決于是否存在一種包裝技術叫作“鎖鮮”,或相關公眾約定俗成地將某一種包裝技術稱為“鎖鮮”,而該包裝技術出現(xiàn)或被廣泛使用的時間應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武漢零點公司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科技查新報告主要功能在于對相關技術是否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進行分析,其主要用于對專利等智力成果型的知識產權的可保護性提供借鑒。本案中,武漢零點公司提交的科技查新報告系由委托人設定好相應的查詢關鍵詞及其組合,并預設相應的查詢要點,具有較大的主觀目的性,客觀性不高。此外,該查新報告的主要結論亦是“此前未見集成真空腌制技術、鹵制專利技術、低溫微波殺菌和低溫水浴滅菌相結合的殺菌技術、采用內袋真空包裝加外盒充入氮氣的雙重包裝保鮮等項技術,進行保鮮鴨制品加工的文獻報道”。關于此點,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武漢零點公司均未能證明或說明查新報告中所涉及的“可可哥鎖鮮鴨制品加工關鍵技術集成”即系第62288號裁定中所認定的一種包裝技術,亦未能證明此種包裝技術已廣泛用于食品生產行業(yè)。且即便前兩點能夠證明,該報告的時間亦晚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不能支持第62288號裁定的結論。
出具證言的相關企業(yè)未出庭接受詢問,不能僅憑書面證言即認定其所述觀點。這些企業(yè)在出具相應的證言時,應有相應的證據(jù)加以佐證,現(xiàn)未有相應證據(jù),因此,該證言的證明效力無法予以確認。
相關報紙期刊中所出現(xiàn)的“鎖鮮”技術,經認真查看,主要是一種速凍技術,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武漢零點公司所稱的特定的包裝技術并無關聯(lián)。
關于周黑鴨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使用“鎖鮮裝”的表述,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武漢零點公司均未能證明存在一種被稱作“鎖鮮”的特定包裝技術的前提下,即便周黑鴨公司對其某種或某類商品包裝稱為“鎖鮮裝”,亦系其對自有技術的稱謂,并未損害武漢零點公司及相關公眾的利益。
現(xiàn)有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存在一種廣泛應用于食品行業(yè)的被稱為“鎖鮮”的包裝技術,且“鎖鮮”亦非漢語固有詞匯,因此,“鎖鮮”用于肉類制品上并非僅體現(xiàn)該類商品的包裝技術及質量特點。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所適用的情形系相關標志“僅”且“直接”體現(xiàn)商品本身的相應特點才無顯著性。而根據(jù)本案事實,即便存在一種名為“鎖鮮”的包裝技術,那么“鎖鮮”所體現(xiàn)的亦是該包裝技術的特點,并非包裝所對應的商品的特點,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guī)范的情形明顯不同。根據(jù)法律體系化解釋的原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適用的情形亦應系指商品,而非商品的包裝技術。因此,“鎖鮮”的注冊并未違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規(guī)范的情形并不相同,針對同一事實,不能同時適用,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時適用該兩項規(guī)定評述同一事實,亦屬不妥。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存在食品生產行業(yè)約定俗成地稱為“鎖鮮”的一種包裝技術,則本案爭議商標的維持注冊,并不意味著其他主體無法使用該包裝技術并進行描述性、指示性地使用,“鎖鮮”商標的持有人或被授權使用的主體,應對他人正當使用“鎖鮮”對其所使用的包裝技術及功能負有相應的容忍義務。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第62288號裁定的認定,存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應予糾正。
根據(jù)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查詢資料,其已正確填寫了相關地址,且亦交由郵政企業(yè)進行送達,并已有人簽收。周黑鴨公司雖認為其未收到相關答辯通知,但未能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送達存在瑕疵,法院對周黑鴨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2288號裁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武漢零點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第62288號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爭議商標“鎖鮮”具有“鎖住新鮮”的意思,其作為商標使用在肉、板鴨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特點,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2、武漢零點公司在行政階段和原審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鎖鮮”已經成為一項包裝技術。包裝技術是一個類概念,會包含很多加工工藝,比如速凍技術。3、商品的包裝技術是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其他特點”,商品的包裝形式、包裝技術已經成為與商品不可分離的一種物理屬性。4、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未使用“鎖鮮”這項包裝技術,“鎖鮮”作為商標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消費者不易將這項技術名稱作為商標進行識別,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
武漢零點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第62288號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鎖鮮”是一種延長食品保存時間、保留食品原有味道的技術,該詞直接表明了商品的保鮮技術、質量等特點,起不到表明商品來源的作用,也缺乏商標必須具有的顯著性,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鎖鮮”不應作為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周黑鴨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且有爭議商標的商標檔案、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第62288號裁定、各方當事人在商標評審階段和原審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期間,武漢零點公司補充提交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1、百度檢索“鎖鮮”的部分結果;
2、關于鎖鮮裝、鎖鮮技術的簡介;
3、2012年、2013年三全食品對其“鎖鮮”動態(tài)鎖鮮技術的報道部分截圖;
4、其他公司“鎖鮮”技術的宣傳和推廣材料部分截圖;
5、“soopat”專利搜索引擎對“鎖鮮”檢索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予以認可。周黑鴨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武漢零點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根據(jù)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判斷該商標整體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商標標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響其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以獨特方式加以表現(xiàn),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钡谑粭l規(guī)定:“商標標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所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產地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點,但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不屬于該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p>
判斷商標是否屬于直接描述性標志,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第一,相關公眾看到該標志的第一認知。如果相關公眾在看到某一標志時,無須想象即能判斷出其屬于對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描述,則該標志為直接描述性標志。如果相關公眾在看到某一標志時,需要經過一定程度的演繹、解釋、說明或想象才能將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相對應,則該標志并非直接描述性標志而屬于暗示性標志,雖然顯著性不高,但是已經達到商標法對顯著特征的最低要求。第二,是否屬于同業(yè)經營者描述該特點所使用的常用方式。如果某一標志為同業(yè)經營者用來描述此類商品或服務功能、用途、特點的常用標志,則該標志為直接描述性標志。
暗示性標志之所以具有顯著特征,一是因為相關公眾雖然最終能認識到該暗示性標志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商品或服務的特點,但是需要一定程度的演繹、解釋、說明或想象才能將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相對應,可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二是因為暗示性標志不屬于同業(yè)經營者在描述商品或服務特點時所常用的標志,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不會不適當?shù)胤恋K同業(yè)競爭者的正當使用。
本案中,“鎖鮮”一詞并非中文固有詞匯,意指“鎖住新鮮”,該詞使用在肉、死家禽、板鴨等商品上,是對上述商品具有較高保鮮品質這一食品質量狀況的期許。肉、死家禽、板鴨等商品的質量等特點與“鎖鮮”并無直接關聯(lián),相關公眾在看到“鎖鮮”一詞時,需要經過一定程度的演繹、想象才能將“鎖鮮”與消費者對肉、死家禽、板鴨等商品具有較高保鮮品質這一選購標準相對應。因此,“鎖鮮”并非是對上述商品的質量或其他特點的直接表述,能夠起到指明商品來源的作用,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本案中,武漢零點公司提交的三全食品的宣傳稿件名為“解開速凍技術鎖鮮的秘密”,其是在對快速凍結的速凍方法保持了產品的營養(yǎng)成份這一含義上使用“鎖鮮”一詞?!犊萍疾樾聢蟾妗肥菍φ婵针缰啤⑽⒉⒕?、水浴滅菌、真空充氮等關鍵詞的檢索?!昂笔】萍汲晒怯涀C書”,僅載明科技成果名稱為“鎖鮮鴨制品加工關鍵技術集成”,未載明該技術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方法。六份同業(yè)者的情況說明僅寫明“鎖鮮……指一種保質、保鮮的包裝技術,被食品生產企業(yè)廣泛使用”,并未明確該技術的方法、步驟、效果。且《科技查新報告》、“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同業(yè)者情況說明的形成時間均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武漢零點公司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jù)表明,“鎖鮮”一詞在速凍技術保鮮、真空保鮮等不同技術領域均有使用,并具有不同的內容指向,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鎖鮮”尚未明確為一項包括具體方法、步驟、標準、應用環(huán)境的食品包裝技術或速凍技術,所謂的“鎖鮮技術”亦未廣泛應用于食品生產行業(yè)。食品包裝的重要目的之一即為保證食品材質的新鮮程度,不宜將所有有助于實現(xiàn)這一目的的技術手段統(tǒng)稱為“鎖鮮”技術。
在“鎖鮮”未構成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的直接表述,也不構成食品行業(yè)通用的包裝技術或速凍技術名稱的情況下,“鎖鮮”亦不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鎖鮮”并非同業(yè)經營者在描述商品特點時所常用的直接表達方式,同業(yè)經營者在相關商品的表述上仍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將“鎖鮮”注冊為商標不會不適當?shù)赜绊懲瑯I(yè)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武漢零點公司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雖然可能在判斷某些標志時存在一定的模糊區(qū)域,但不宜同時適用,否則相關條項的立法設計將失去意義,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適用不當,本院予以指出。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武漢零點公司所提上訴請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武漢零點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五十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波
審判員俞惠斌
審判員蘇志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劉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