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家事案件有時就是很狗血。本案私生子的爺爺及叔叔應該是站在私生子這邊,而私生子同父異母的子女則根本不承認有血緣關系,而私生子并無直接與父親的親子鑒定證明。
在這種情況下,本案鑒定關系就相對復雜。非婚生子并未拿出生父同父的兄弟親屬關系鑒定,而是拿著和生父同父異母叔叔的親屬關系鑒定來作為親子證明證據。為此本案共有兩次鑒定,一次是鑒定被繼承人同父異母的弟弟與被繼承人的生父存在父子關系,一次是鑒定非婚生子與叔叔存在“叔侄關系”。本案法院能認定非婚生子的繼承權實屬不易。原因在于叔侄關系鑒定只能證明兩人源于同一個父系家族,并不能直接證明父子關系。換言之,本案非婚生子理論上有可能是被繼承人其他兄弟所生,其推理不具備閉環(huán)的唯一性。
本案其他繼承人亦是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但法院最終仍然認定非婚生子的繼承權,主要原因是婚生子女拒絕兄弟姐妹關系鑒定。上述裁判邏輯來自《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strong>但從法條本身來看,本條僅針對父母和子女之間,并不涉及兄弟姐妹之間,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可以推定親子關系成立。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亦有部分法院認為婚生子無配合義務如:(2020)京01民終4443號。
值得一提的是,從訴訟策略角度考量,既然一審已經如此認定,在二審大概率維持原判的司法背景下,此時被告不妨搏一搏在二審申請兄弟姐妹關系鑒定。畢竟從科學角度,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只共享約25%的基因,鑒定未必一定能成功。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王某堅。王某堅與陳某玲于1999年7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王某欣、王某1兩名兒女。王某堅于2021年6月29日死亡,王某堅死亡時其父親王某雄仍在世,其母親謝某雅已先于王某堅死亡。
王某某的出生醫(yī)學證明顯示其母親為陳某,父親一欄空白。陳某自述其于2004年認識王某堅,于2007年與王某堅確立男女關系,于2009年與王某堅生育兒子王某某。
王某某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其與王某堅存在親子關系:1.日常生活照片,顯示王某堅、王某某、陳某共同拍照。2.2017年12月27日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報告,該鑒定為對王某雄、江某珍、王某越的親權鑒定,鑒定意見為:根據檢驗結果,支持王某雄、江某珍與王某越存在生物學血親關系。3.2024年5月24日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報告,該鑒定為對王某越、王某某的親緣鑒定,鑒定分析說明載明:基于江某珍為王某越生母,陳某為王某某生母的前提,采用似然比法計算王某某的生父與王某越為同父異母半同胞與他們?yōu)闊o關個體的累積親緣關系指數為2.0381×103。鑒定意見:根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傾向于支持王某越與王某某為同一父系叔侄關系。4.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廣州華僑醫(yī)院的住院病案首頁,載明就診人為陳某,入院時間為2010年7月29日,出院時間為2010年8月2日,主要診斷為剖宮產。另有廣東省醫(yī)療機構住院收費收據,載明上述住院期間醫(yī)療費5175.14元,個人繳費金額5175.14元,該金額旁邊有“王某堅”的簽名。
后各方就王某堅的遺產繼承事宜發(fā)生糾紛,王某欣、王某1主張王某某不享有繼承權。
一審法院觀點:
關于繼承人的問題。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的有關王某雄、江某珍、王某越親權鑒定的鑒定意見為:支持王某雄、江某珍與王某越存在生物學血親關系。據此可以認定王某雄與王某越系父子關系。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的有關王某某與王某越親緣關系鑒定的鑒定結論為:傾向于支持王某越與王某某為同一父系叔侄關系。可見鑒定結論的傾向性意見為王某越與王某某系叔侄關系。被繼承人王某堅是王某雄的兒子,王某堅與王某某的母親陳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再結合王某某提交的照片以及其名字與王某欣、王某1的相似性,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初步證明王某堅與王某某存在親子關系。陳某玲、王某欣、王某1否認王某堅與王某某存在親子關系,應當提交相應證據予以反駁。在王某堅已經去世的情況下,只要對王某某與王某欣或王某1是否存在兄弟姐妹關系進行鑒定,則可查明親子關系是否存在,但王某欣、王某1一方面拒絕承認王某堅與王某某存在親子關系,一方面又拒絕做鑒定。陳某玲、王某欣、王某1認為王某雄除王某堅外還有其他兒子,與王某堅也有同一父系遺傳基因,但陳某玲、王某欣、王某1并未舉證證明陳某與王某堅家族的其他男性親屬存在男女關系。由于陳某玲、王某欣、王某1沒有相反證據,王某欣、王某1又拒絕進行兄弟姐妹關系的鑒定,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的主張成立,其與王某堅之間存在親子關系,與陳某玲、王某欣、王某1同屬于王某堅的繼承人。
二審廣州中院觀點:
本案中,王某某的《出生醫(yī)學證明》中沒有登記其父親的信息,但其提交了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的兩份親權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為支持王某雄、江某珍與王某越存在生物學親生關系,傾向于支持王某越與王某某為同一父系叔侄關系。雖然陳某玲、王某欣、王某1不認可該鑒定意見,但其拒絕就王某欣、王某1與王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兄弟姐妹關系進行鑒定,又不能提交證據證實王某某的母親陳某與其同一父系的叔伯之間存在男女關系,結合王某某所提交的生活照片,以及其母親陳某生育時被繼承人王某堅交納住院費用及陳某玲確認被繼承人王某堅與陳某長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且另案主張返還贈與款項所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系被繼承人王某堅與陳某非婚生育的兒子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陳某玲、王某欣、王某1上訴稱一審對本節(jié)事實認定錯誤的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繼承權,一審認定王某某與陳某玲、王某欣、王某1均屬于王某堅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索引案例:(2025)粵01民終1508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