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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一定歸子女個人所有嗎?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一定歸子女個人所有嗎?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實踐中,不少家庭會因購房資格限制、手續(xù)辦理便利等現(xiàn)實因素,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卻并未形成明確的贈與合意。不動產登記雖具有物權公示效力,但在家庭內部關系中,登記行為并不必然導致房屋所有權歸子女個人所有,也不直接等同于贈與或所有權的轉移。

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該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賦予不動產登記對外公示效力,以保護交易中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但在家庭內部關系中,財產歸屬的認定不能機械套用這一規(guī)則,而應綜合考量出資來源、實際居住使用情況、家庭共同意思表示等因素。

本案中,盡管房屋最終登記在兒子名下,但購房款實際來源于父親,且兒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父母曾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給他作為婚房。此外,房屋購買后由父母與兒子家庭共同居住、共同出資裝修,與贈與個人并歸個人獨立所有及使用的特征明顯不符,因此法院認定該房屋的實際屬性為家庭共有財產。

從實務角度看,本案也提示當事人,在涉及婚姻財產分割或家庭財產糾紛時,不動產登記并非唯一的認定依據。建議家庭在處理房產等重要財產時,若出于便利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盡量通過書面協(xié)議等方式,明確出資性質、實際產權歸屬及份額比例,避免日后產生爭議。如已發(fā)生糾紛,則應收集付款憑證、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溝通記錄等證據,從實質共有角度主張權利。尤其在離婚分割或繼承案件中,若能證明房產屬于家庭共有而非個人財產,則可能顯著改變財產分割的比例。

 

案情簡介:

林平與妻子張麗婚后育有女兒林佳、兒子林浩。林平在購房時,因誤以為需本地戶口,便讓戶籍在當地的女兒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購房款6萬元由林平全額支付。此后,林平曾委托兒子辦理產權過戶,因原合同買方為女兒而未能成功。兒子遂與賣方重新簽訂合同,將買方變更為自己,并將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未登記共有權人。

房屋購買后,林平夫婦與兒子一家共同居住,且雙方共同出資裝修。母親張麗因病去世后,案涉房屋被征收,因補償款分配問題,林平、林佳與林浩協(xié)商未果,遂訴至法院。林平認為房屋為一家四口共有,兒子則聲稱房屋是父母贈與自己的婚房,應屬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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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房屋所有權人需結合登記情況與購買成因綜合判斷。案涉房屋雖登記在林浩名下,但實際由父親林平出資購買,兒子林浩無證據證明房屋是父母贈與的婚房,也無證據表明父母同意將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且房屋購買后由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故應認定為林平、張麗與林浩的家庭共有財產,而非林浩個人財產。

女兒林佳雖簽訂過初始購房合同,但未實際出資,購房目的是方便父母居住,故不認定為房屋共有權人。結合林平默認房屋登記在兒子林浩名下的事實及共同裝修的行為,確定林平與張麗共同占1/2份額,林浩占1/2份額。

張麗去世后,其享有的1/4房屋份額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配偶林平、女兒林佳、兒子林浩平均分配。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該遺產作出相應分配,各繼承人分別取得對應款項,其中林平占1/3份額,林佳占1/12份額,林浩占7/12份額。

 

案例索引:公眾號@猇亭法院、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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